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检察工作实际,出台《公益诉讼观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十五条,内容涵盖公益诉讼观察员的选聘、工作职责、提供线索范围等。
成为公益诉讼观察员三种途径:
1.县人大、县政协推荐相关人选,检察机关核实有关信息后,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2.检察机关向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的邀请,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公益诉讼观察员的三项权利:
1.可以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公益诉讼培训;
2.经检察机关同意,了解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进展;
3.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受邀观摩公益诉讼庭审,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研讨并发表意见。
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三个范围:
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办案领域: 英雄烈士荣誉保护、安全生产领域、赡养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涉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等。
公益诉讼观察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1.向检察机关指定的公益诉讼联络员提供;
2.通过建立的“清徐县公益诉讼观察员”微信群提供;
3.通过来信、来访或电话等方式提供;
4.通过其他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