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太原市范围内公开选任18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的选任遵循广泛性、专业性、可选择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特约监督员,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报名。
二、选任名额
拟选任18名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一般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五、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清徐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和推荐
报名地点设在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接受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红底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样式附后,可从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中自行下载填写,或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选任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2倍的,考察合格人员全部进入推荐候选人名单。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拟定和公示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审定选任人选后,通过清徐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公布选任结果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七、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22年6月13日至6月22日
报名地点: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
联 系 人:李佩瑶
联系电话:0351——2973953
(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 15:00-18:00)
附件: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