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及职能
时间:2019-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设机构几经变迁,现有院内设机构5个,派出机构1个。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徐沟检察室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机要文电、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外事、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安排。

负责实施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县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预决算。负责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负责县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自行侦查案件中涉及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证物的检验、鉴定工作。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落地、运维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和网络安全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本院工、青、妇、群团组织及统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司法警察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保障本院业务部门司法办案活动和本院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三检察部和徐沟检察室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上级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负责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对疑难案件提出咨询性意见、建议。负责检察官协会工作。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审查、流转和结案审核。负责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追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的相关工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承担对全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院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完成检察长或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负责办理上级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第三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负责办理上级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徐沟检察室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清徐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办理上级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工作。